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委員會通告
來源:四川省 發布日期:2010-11-8有關市、州招委,各報考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18號令頒發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1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0]7號),對違反考試行為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現摘要通告如下,望全體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認真遵守。
一、考生有下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有下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十)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十一)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十三)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十四)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三、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五、對在報考及考試中有違規行為的考生,有關部門視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對弄虛作假者(含推薦免試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六、招生單位要充分利用考生誠信記錄,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對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對在當年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許報考。
對嚴重作弊的在??忌从嘘P規定予以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考試作弊的在職人員要通知考生本人所在單位。
相關單位應及時按規定將作弊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騿挝?,并記入考生的誠信檔案和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七、對在招生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所在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給予處理。
八、本通告適用于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